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吴商初字第0639号
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鹏飞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欧泰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宝带西路1155号2幢5-15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欧泰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9元,由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