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张执字第011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鹏飞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佳宇染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佳宇染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张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佳宇染色有限公司结欠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货款49600元,由张家港市佳宇染色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29600元。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张家港市佳宇染色有限公司负担,该费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家港市佳宇染色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三、如张家港市佳宇染色有限公司按期全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双方间就已发生的往来再无纠葛;如张家港市佳宇染色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全额履行,则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可按照货款49600元、案件受理费545元、违约金8000元,合计58145元,扣除张家港市佳宇染色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后已履行的部分,立即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即生效。因被执行人佳宇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安诺其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佳宇公司在本院、外地法院有多个案件未履行,其银行帐户被法院多次冻结,本案轮侯冻结,已冻结金额为0元;被执行人佳宇公司住所地系租赁且已拆迁搬离,本院未查找到其下落,亦未查找到其有土地、房屋、车辆等其他财产;执行中,佳宇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8145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张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