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荣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桐商初字第1332-2号 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余杭荣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荣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913.50元,财产保全费830元,合计1743.50元,由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