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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与宁波金龙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079号 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波金龙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龙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0元,保全费407元,合计790.50元,由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