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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海东市创新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2民初284号 原告:夏某某,男,生于1982年1月11日,汉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海东市创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店镇大峡村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1号楼1单元117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海东市创新劳务有限公司、青海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夏某某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