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2599号
原告: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易达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勇、吴彦珺,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丰沃农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丰沃农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安丰沃农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安丰沃农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70元,共计923元。由原告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历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汇文
书 记 员 彭靖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