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齐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籟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九江市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86号
申请人: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运动路清华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86554341H。
法定代表人:易达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九江市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范镇范家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8KJ916M。
法定代表人:张佳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市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新霞
书 记 员 万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