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齐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芦溪县新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906号
申请人: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渝东大道1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86554341H。
法定代表人:易达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芦溪县新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新泉乡新泉村(新泉商贸城3#楼第二层30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323MA36UDPX6B。
法定代表人:欧阳红华,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芦溪县新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芦溪县新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银行存款16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芦溪县新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银行存款16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