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91民初433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告:深圳市水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UA3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水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