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1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天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215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31068851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中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区商场1层162商品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7977436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天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川公司”)、福建中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锐公司”)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案涉《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标的包括中锐公司拥有的监控线路设备及其未收回的工程款3397574元,根据本案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合同解除后,天川公司应返还的款项仅是合同中所涉的中锐公司当时未收回的工程款,对于其受让后实际提供服务而应取得的营收款,不存在返还或中锐公司应予支付。但一审对此未予区分,径直认定上述款项全归中锐公司所有,审理思路错误,导致争议款项是工程款还是营收款未予查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天川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85元,中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余梓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铮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