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天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5民初154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天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2号综合楼1栋13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天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天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1,661元的财产。***以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责任保单保函(保单号码为6453001181820220001710)作为担保,担保金额211,66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1,661元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1,600.58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