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达驰阿尔发电气有限公司

郑州联创工业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达驰阿尔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10104号
原告:郑州联创工业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马寨工业园明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19160988H。
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迅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达驰阿尔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87134032。
法定代表人:包龙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郑州联创工业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达驰阿尔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联创工业防护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联创工业防护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联创工业防护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7元,减半收取1993.5元,由原告郑州联创工业防护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993.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