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达驰阿尔发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9439号
原告:山东达驰阿尔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包龙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胜华,男,山东达驰阿尔发电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义,男,山东达驰阿尔发电气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园路120号4层、6层。
法定代表人:王长清。
原告山东达驰阿尔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达驰阿尔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达驰阿尔发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达驰阿尔发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10元,减半收取为8355元,原告山东达驰阿尔发电气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盛荣
人 民 陪 审 员 胡宝兰
人 民 陪 审 员 闫 洪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