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9民初3531号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9.72元,减半收取2974.86元,由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