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2民初1817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民江二路17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