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睿阳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睿阳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02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睿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
本院在执行甘肃睿阳科技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19)甘0502执58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42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3日止,之后利息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2260元,合计205680元。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通过二次网络查控,已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多个,互联网银行账户两个,但因金额太少,甘肃睿阳科技有限公司不要求扣划,经查无证券信息,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2月14日,经礼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下无房产。2019年2月28日,经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下无房产。2019年10月25日,已将***下北京现代牌汽车进行了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19年10月26日,查封了**名下尚未在礼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的位于甘肃省礼县东新路绿地现代城住宅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一套,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19年10月29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