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实业公司清障队,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建设南路交通队旁。
主要负责人:***,队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实业公司清障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4民初1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艳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