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166号
原告:沧州方正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庆云镇于环珍村。
法定代表人:于广亭,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中联富氧侧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小冀镇青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明文。
原告沧州方正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中联富氧侧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沧州方正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方正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由原告沧州方正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洪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亚楠
书 记 员 张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