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1民初3502号
原告:大通盈丰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679196459G,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园林路。
法定代表人:赵有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该县。
被告:**,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大通盈丰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大通盈丰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通盈丰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现我们已自行协商解决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通盈丰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大通盈丰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