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1民初1855号
原告:大通盈丰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村民。
原告大通盈丰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大通盈丰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通盈丰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因原、被告协商,被告将所欠余款于2019年5月13日全部结清,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经济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通盈丰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大通盈丰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