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5民初2751号
原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
被告:段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需庭外和解,原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某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24元,退还原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