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802民初2036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傅某,男,199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现要求:判令浙江某有限公司、傅某向福建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