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02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沿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组织机构代码:256270848。
法定代表人戚俊杰。
被执行人***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岩大房村**织机构代码:773575199。
法定代表人华渭明。
被执行人浙江中畅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文耀大厦****织机构代码:69706306X。
法定代表人傅佳航。
被执行人华渭明,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裘伟飞,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拍卖款处于待分配状态,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沿支行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02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成果
执行员 陈明雷
执行员 胡广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