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341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林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中畅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东方华庭50幢2单元102室。
负责人来伟良。
被执行人浙江中畅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2号文耀大厦22楼2202室。
法定代表人傅佳航。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浙江中畅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浙江中畅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9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浙江中畅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浙江中畅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601282.53元(含执行费8329.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中畅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浙江中畅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1282.5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601282.5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