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财保442号 申请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府东二区2幢31-38号、府东街252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翡翠滨江小区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衢州西区支行,账号为36×××15内的资金3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衢州西区支行,账号为36×××15内的银行存款33万元。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