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帅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傲云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帅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3财保381号 申请人:云南傲云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新时代燃气具酒店用品市场6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帅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同德广场住宅A区6栋1单元1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帅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12,347.5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帅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12,347.5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