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043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二八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2751556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29号**海河广场13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