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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御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行申8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御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南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树钦。
委托代理人:史一鸣,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区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黎希健,局长。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珠海诚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华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冯丽冰。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悦路**>
法定代表人:汪**,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沁蔓,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珠海市正达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梁冬梅。
再审申请人珠海御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园公司)因诉被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财政局(以下简称香洲区财政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行终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御园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直接影响本案结果的关键事实不予查明,严重歪曲和曲解本案的核心证据招标文件,作出的二审判决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香洲区财政局在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时未送达协助通知书,也未明确给予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的立法精神,程序上不合法。申请请求:一、依法撤销(2016)粤0203行初93号、(2017)粤02行终32号行政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根据御园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2016年11月22日,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香洲区城管局)和珠海市正达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丰公司)共同发布公告,确认香洲区城管局人行下穿通道出入口景观花箱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御园公司。2016年12月7日,珠海诚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丽公司)向被申请人香洲区财政局投诉,认为评标委员会将其公司投标文件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处理决定错误,故投诉要求撤销评标委员会该处理决定,确认其公司投标文件有效,允许其公司投标文件参与投标。2016年12月13日,香洲区财政局受理该投诉,并于同日向香洲区城管局和正达丰公司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随后,香洲区财政局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分别要求香洲区城管局、正达丰公司以及诚丽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2016年12月14日,香洲区财政局向御园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御园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向香洲区财政局提交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1月18日,香洲区财政局作出珠香财采投〔2017〕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评标委员会未对成本价如何认定作出解释或说明,评委表决后未立刻让诚丽公司进行解释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告知诚丽公司被废除资格的事实,严格意义上不算让其核证澄清,评标委员会对诚丽公司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的程序存在瑕疵,决定香洲区城管局人行下穿通道出入口景观花箱采购项目【计划编号:P-20160816-001562,招标编号:ZHZDF-CK2016-B24】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御园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珠香财采投〔2017〕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恢复其中标资格。
原一审法院以香洲区财政局未向御园公司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未给予其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权利为由,判决撤销被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原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诚丽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为由,判定其招标文件无效,但没有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投标人诚丽公司书面解释的机会,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香洲区财政局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香洲区财政局受理诚丽公司的投诉后,已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的规定,向御园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后也及时送达包括御园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原二审法院据此改判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御园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申请人御园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二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被诉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等,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御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御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俊盛
审判员  杨雪清
审判员  窦家应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莎
书记员苏靖茹
赖心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