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名仕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名仕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5368号 原告:***,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蒲峪路镇建华村3组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鲲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名仕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588号名士豪庭5号市级公建14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名仕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仕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名仕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名仕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名仕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名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系***亿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在公司内从事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工作,相关工作资质在单位登记备案。2020年2月,***发现名仕公司未经***所在公司及***亿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个人的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资质变更到名仕公司名下,导致***个人的特种作业证书脱审失效,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名仕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名仕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日,***与***亿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 ***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登记企业为名仕公司,登记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 本院认为,***作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和控制人,其主***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登记企业,其应当对该项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其主张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出借资质,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出借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诉请名仕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名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