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06民初23875号之一
原告:广东穗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29号整套(部位:C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4RA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966883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东穗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穗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662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东穗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