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468号
申请人: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圣井高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57477716P。
被申请人:山东**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8672331P。
申请人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青州市弥河镇春光路东侧房地产二处,证号:鲁(2016)青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6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