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4306号
原告: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圣井高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57477716P。
法定代表人:李增群,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8672331P。
法定代表人:张莉,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学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