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民初字第3684号
原告***,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喜鹏,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增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鸿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恩独任审判,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王喜鹏与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自2006年3月至2013年7月在被告处工作,于2013年7月从被告处退休。但被告未按照有关规定向我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我在退休后在被告处继续工作两年,在此期间我多次向被告相关部门人员催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向我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2056.4元(3349元/月×12月×30%);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未裁先诉,应驳回起诉。已超仲裁申请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13年7月,原告***自被告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退休,未发给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2015年10月27日,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原告仲裁申请,当日作出章劳人仲案(2015)974号仲裁决定书,以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要求被告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2506.4元的申请。
就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养老金证、仲裁决定书等,被告提供了申请书,本院均予认定。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2002年9月28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3年7月,原告***自被告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退休时,上述法律、地方性法规已经施行,原告应当知道被告应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仲裁时效即应起算。原告2015年10月27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东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