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1民初2483号
原告:江苏卓越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上兴镇工业集中地,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2382226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10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327940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卓越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2022年7月19日,原告江苏卓越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卓越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前申请撤诉,属于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违反相关限制撤诉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卓越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卓越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