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某某、镇江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02民初755号 原告:沈某某,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镇江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某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