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6民初2133号
原告:***梁某,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杨某,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路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建华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华吴某,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凯薛某,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元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吕卫民吕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可君羊某,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江苏省泰兴市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杰韩某1,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厚刘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
法定代表人:韩臻韩某2,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盈立祝某,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长宁区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晋安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振兴街11号1幢19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左泽长左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根徐某,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侯马市居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梁某诉被告江苏路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元诚建设有限公司、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晋安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路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元诚建设有限公司、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晋安通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64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卢 炎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