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203执345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薪宝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云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磐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203民初83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薪宝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磐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43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启动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证券、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账户、无保险理财、无缴税信息、无车辆信息;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网签房产备案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有网签房产备案登记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有其他案件的查封,且房屋有抵押。本院已于202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尚有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43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