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江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88号,组织机构代码:13855297-5。
被执行人:江西**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辛基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237375-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樟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江西**达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322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达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32201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