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江阀业有限公司

江苏明江阀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江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88号,组织机构代码:13855297-5。 被执行人:江西**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辛基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237375-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樟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江西**达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322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达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32201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