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2执10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明江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江苏明江阀业有限公司申请江西**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明江阀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982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