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639号之二
原告:江苏**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海大道(西)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52975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石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780733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阀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阀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4元,减半收取计4172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7042元,由原告江苏**阀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跻峰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