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3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明江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河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5297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经济开发区化学产业园化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5499958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明江阀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3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