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江阀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某某阀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中城街道黄海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阀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民终1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存在两处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固定期限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实际是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2.2019年6月25日**并未签收仲裁调解书。二审法院认为**的涉案主张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处理,但仲裁调解书是基于工伤赔付争议作出的,调解书排除了劳动者因加班等获得报酬的权利,违反了法律法规,故调解书虽经当事人签字但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2019年6月25日,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人仲案字〔2019〕第237号仲裁调解书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4月19日解除,**公司一次性支付**35500元,**自愿放弃工伤纠纷仲裁案其他仲裁请求,并自愿放弃该案以外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任何权益,双方今后无涉。虽然**申请仲裁时只主张了工伤赔偿,但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已经放弃了与**公司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其他权益,这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起诉请求**公司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未休年假报酬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仲裁调解书的具体签收时间,以及裁判文书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存在错误,并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本院不再理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