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5718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鸿雁,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莹洁,女,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电无忧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号花神大厦6楼606-613室。
法定代表人:周大鹏,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电无忧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