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6241号
原告:重庆秋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诉讼代表人:***,重庆秋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秋某公司与被告中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秋某公司于202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秋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秋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秋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