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81执3736号
某某公司、某某公司:
本院在执行某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5)陕0881民初64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712353.05元,现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已全部主动履行,并缴纳申请执行费952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