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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培xx公司、中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3760号 原告:江苏培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xx。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安徽宏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xx村。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原告江苏培xx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第三人安徽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