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3760号
原告:江苏培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xx。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安徽宏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xx村。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原告江苏培xx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第三人安徽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