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23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陕西恒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东段1号1幢1-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MA6TG80J9X。
法定代表人:谢某
本院在执行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5)陕04执146号裁定书,由被执行人陕西恒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3749455.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回案款379579.04元,其中374124.04元申请人已领取,其中执行费545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剩余的案款约定2025年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423执9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