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91民初4373号
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自贸大道以东,元平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