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02民初1635号
原告: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成十二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18元,减半收取计85909元,由原告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