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04民初1694号
原告:沈阳奉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艳欣街33号1栋1-2层14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64718636H。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奉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沈阳奉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奉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